习近平: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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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

来源: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5-12-29 点击: 我来说两句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城市发展面临的形势,明确做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重点任务。
  抓城市工作,一定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摘自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放眼世界,包容开放是现代城市的特质,文化多样是现代城市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所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各族人民共同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各民族文化在城市里交相辉映,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散居和城镇人口将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协调好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散居和城市地区少数民族的各种合法权益。在保障平等政治权利方面,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明确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均与当地的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政治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1953年、1979年、1982年和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对散居和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参加各级人大的选举及代表名额作出了具体规定。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这些规定更充分地保障了散居和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参加各级政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在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方面,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要求,国家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散居和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强调, 要对城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在政策和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都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具有比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新的形势下,切实保障散居和城市地区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要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散居和城市地区的民族工作。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二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3?14”事件、“7?5”事件以及涉疆暴恐等一系列事件发生以来,一些散居和城市地区发生了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拒住、拒载、拒餐、拒售、特殊安检以及就业歧视的事件。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坚决纠正错误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予以强调,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做好相关工作。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特殊合理需求,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三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要坚持教育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各地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做到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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